電業法》規定,只有「電業」才能賣綠電,因此綠電自由化之後,也促成國內中小型光電廠申請從「第三型電廠」轉為「第一型電廠(即電業)」,就是俗稱的「三轉一」。然而對中小型電廠來說,這可能是一條荊棘之路,且影響了中小型光電產生的綠電,還有九成以上沒能拿到售電市場上交易的現況。
現行《電業法》大多是依照傳統大型火力發電或核電廠的架構制定,電業監管嚴格,但我國有九成五以上的中小型電廠為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的「第三型電廠」。馮嘯儒強調,兩者「能源型態就是不一樣」。
陽光伏特家營運管理洪寧均指出,電業的規範應該劃分「級距」,像泥灘地或離岸風電這類大規模再生能源應受嚴格監管,建置容量在2MW以下的電廠,相關規範就必須更有彈性。
他解釋,無論是第一型或第三型電廠,發出的電在物理特性上都是併入台電電網,差別只在於「三轉一」後交易對象不同;但是對中小型電廠而言,「三轉一」後除了《電業法》外,還須面臨許多電業營運的法規。例如,按現行規定,成為電業後辦公室必須設置不斷電系統,「這些規定在核能或火力發電雖是合理的,但小型光電廠的裝置容量頂多才50瓩或100瓩 ,卻要求其符合大型電業的規範,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。」
我國2050年淨零路徑規劃,到了2050年,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將大幅提高至60~70%,然而台灣地狹人稠,馮嘯儒也提醒,在土地不夠的情況之下,勢必有許多電力資源是來自民間,「若依現行規定要求家戶20瓩的太陽能電廠繳交月報或設置24小時不斷電系統,顯然不合理。」
躉購費率逐年減 電力自由市場「大者恆大」趨勢
陽光伏特家營運管理洪寧均指出,電廠三轉一後,符合第一型電廠規範的業者多具一定規模,另一方面,還有許多再生能源業者儘管規模小、資本額低,卻為在地創造出不少優良的光電案例。但在躉購費率逐年調降的趨勢下,當躉購電價對小型業者已不具開發誘因,卻又難以進入誘因較大的綠電自由市場,這些小型業者就可能因此慢慢從市場退出,產生市場上「大者恆大」的局面。
洪申翰強調現行「能源三法」(電業法、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能源管理法)仍未符合國家淨零路上所需的政策工具與市場情境,但他也點出電業監管的必要性。用電關乎人們的日常生活,法律規定業者在買賣綠電時也必須肩負部分責任,以維持電廠經營品質,確保民眾用電權益不會受損。
對於未來修法重點,應如何建構更完整的綠電供需生態系,洪申翰表示,必須從《電業法》修法著手,首先針對不同電業型態、規模及性質,甚至是未來多元複合性的商業應用模式,做出更完整的盤點與梳理。接著,再就電業法的監管對象、方式及門檻分別作出對應的修正,「才能讓分散性的多元電業成為可能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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